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 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